*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输日熟制禽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9日 国质检食联函[2004]7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山东凯加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加工厂生产的输日熟制禽肉(出口日期:2004年8月7日)因管理不善,未按正常工艺生产,热处理不充分,造成货物质量不合格,受到日本农林水产省的通报,并被暂停进口。这是2004年4月份以来,我对日出口熟制禽肉第二次被日方查出禽肉未充分熟制的问题,对我热处理肉类出口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做好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高度重视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从大局出发,认真落实总局领导7月28日在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熟制禽肉出口的监督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各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辖区内输日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再次开展核查,对达不到《向日本出口中国产热处理禽肉的动物卫生条件》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不能按《向日本出口中国产热处理禽肉的动物卫生条件》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出口资格。
三、各局要在加强对饲养场的监督和屠宰前的疫病检测及药物残留的控制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输日熟制禽肉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切实按照日方要求的工艺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