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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第九条 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标准网(www.bzw.com.cn)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十三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可以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十七条 起草行业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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