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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在标准网(www.bzw.com.cn)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
  第十二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等有关管理工作,并将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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