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制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查找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当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建立后,统一使用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
2.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根据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调查所在等级的粮食生产能力,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原则上掌握标准粮产量750公斤/公顷为等级间距。已建立该对应关系的省,可直接查找。
3.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农用地利用等—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表,制定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表,折算系数为被占用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与补充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之比,当该系数小于1时按1计。
(二)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根据前述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的方法,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
2.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方法同上。
3.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五、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应用
当补充耕地等级等于或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占一补一;当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须按等级折算系数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根据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与否,具体折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根据前述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2.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已确定耕地等级的,可直接获取;未确定耕地等级的,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被占用耕地等级与补充耕地等级,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中对应的折算系数。
4.确定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被占用耕地面积×等级折算系数。
(二)尚未验收的补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1.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方法同上。
2.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认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达到初步设计要求的,即可认定补充耕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