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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查找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
  (二)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典型县与样点。按照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区域,在各区域内选择1-2个典型县,再根据统计学原理确定典型县内的样点。
  2.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在对样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等级评定,并对所有样点的利用等指数进行汇总,形成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
  3.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计算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指数,根据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二、关于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
  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的有关技术环节如下:
  (一)确定补充耕地的理论最高等级。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确定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耕地的最高等级,以此作为补充耕地所能达到的理论最高等级。
  (二)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依据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的自然、经济、技术条件,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
  (三)确定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实际能达到的等级所对应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标准,考虑当地的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状况等,提出各因素设计条件的最优组合,形成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
  (四)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论证。组织有关专家对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项目规模较小的,可根据实际直接确定优化设计方案。
  三、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
  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修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重要内容。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设计的耕地条件进行评定,而不是对实际补充耕地进行评定。
  (二)对补充耕地设计条件进行评定,要考虑设计的耕地达产生产力水平,即耕地熟化后能达到的生产力水平。
  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基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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