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项目省农业厅负责确定年度享受补助的膜下滴灌设备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九条 在项目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向农民公示享受补助的膜下滴灌设备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助数量、补助金额、面积、优先补助条件等。项目试点县农业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协商,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农民自愿报名购买。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确定购买膜下滴灌设备人员名单和数量,并进行公示。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收取农民自付部分资金,统一与县农业部门签定购买膜下滴灌设备补助协议书,县农业部门收到资金后要开具收据。
第十一条 项目省级承担单位根据各项目县上报的购买设备汇总结果,统一与确定的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书。同时县农业部门应及时将购买设备款交省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膜下滴灌设备生产企业按照供货协议,按时保质保量将货发送到项目实施区,并负责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承担单位核查到货清单及安装调试使用情况,与供货方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补助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县农业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膜下滴灌设备建立项目档案登记表,实行计算机管理,同时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享受补助购买的膜下滴灌设备,公用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维护管理;户用部分购买的膜下滴灌设备由农户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享受补助购买的膜下滴灌设备,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业部门批准,并报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