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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有合同、协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重要项目的文件材料移交时应编写归档说明。
  档案部门接收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附件: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党务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组织其他有关会议。
  (二)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党员干部管理、党纪监察工作、重要政治活动或事件。
  (三)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工工作。
  (五)专业学会、协会工作,群众团体活动。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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