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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三章 归档时间

  第十条 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第十二条 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八条 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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