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丰富和完善企业档案资源,有效为企业发展服务,现将《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2004年1月20日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明确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要求,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纳入企业各项工作计划,纳入企业领导工作议程,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企业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五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要求归档的应由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