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样式、专用章和发证机构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适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输欧原产地证书(样本)见附件3(略),专用章(样章)见附件4(略),发证机构名单见附件5。
四、2005年第一次分配总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告。
附件:如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1: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输欧2类;(略)
输欧4类;(略)
输欧5类;(略)
输欧6类;(略)
输欧7类;(略)
输欧20类;(略)
输欧26类;(略)
输欧31类;(略)
输欧39类;(略)
输欧115类。(略)
附件2:
欧盟25个成员国名单
奥地利
比利时
荷兰
卢森堡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希腊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立陶宛
拉脱维亚
马耳他
波兰
葡萄牙
瑞典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附件5: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原产地证发证机构名单
1、北京市商务局
2、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3、河北省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吉林省商务厅
8、长春市商务局
9、黑龙江省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2、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3、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4、安徽省商务厅
1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