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所掌握的职业技能还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以此探索建立单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服务。
二、试点地区
试点工作主要依托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等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每个试点地区要确定1—2个试点城市,作为我部重点指导和联系城市。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进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村准备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企业职工开展的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统筹组织实施。
(二)结合就业需求,研究提出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要参照《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附件1),组织开发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比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试点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布的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自主组织命题,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核。因企业要求,确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要进行统一安排。
(四)对参加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写实性单项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