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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外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
  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 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
  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
  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
  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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