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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3)然而,(欧共体)2377/90规章没有提供所有物质、特别是欧盟违禁或禁用物质的MRLs。对于这些物质,任何残留的存在都将导致在货物进口时被退回或销毁。
  (4)对于进口货物中欧盟违禁或禁用物质的残留,欧盟应建立统一的控制方法。
  (5)根据2002/657/EC(2002年8月12日)决议(执行理事会96/23/EC指令关于分析方法和结果解释)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MRPLs),已作为执行的标准被采纳,以确保在官方样品检测中发现违禁或禁用物质时进行有效控制。MRPL对应于平均限量,当超过该限量,一种物质或其残留在方法学上即可被检测。
  (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178/2002(2002年1月28日)规章制定了食品法的总则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和食品安全程序,符合食品药典“风险分析工作原理”,要求食品法律是基于合理的考虑,例如便于控制。
  (7)因此,某物质残留的单项检测低于2002/657/EC决议设立的MRPLs时,可认为不必立即引起关注,但是应被欧盟成员国监控;并且当存在该物质残留时应使用MRPLs作为采取行动的参考点,确保97/78/EC指令协调地执行。
  (8)对按照2002/657/EC指令建立了MRPLs的物质,在执行(EC)No 882/2004(2006年1月1日)规则之前,当实验分析结果显示存在该物质的残留时,考虑到货物的产品对人类健康威胁的严重性,以及96/23/EC和97/98/EC指令和(EC)No 178/2002规章设立的规定,对要采取的行动进行阐明是适当的。
  (9)成员国尤其应监控进口货物中再次发生问题的任何迹象,因为这样的发现将暗示某特殊物质被错误地使用,或者计划向欧盟提供进口食物产品的第三国忽视了其保证。成员国应通报欧盟重复发生的问题。
  (10)本决议提供的措施与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观点相一致。
  兹采纳本决议:
  第1条 决议的范围
  1.对于按照2002/657/EC决议设立了MRPLs的物质,本决议设立了对其残留采取行动的参考点。当按照97/78/EC指令对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进行分析测试,确认存在该类物质的残留时,经确认后可采取行动。
  2.在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加强核查程序或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按常规进行实验分析,本决议都是适用的。
  第2条 采取行动的参考点
  为控制欧盟违禁或禁用物质的残留,2002/657/EC决议制定的MRPLs应作为采取行动的参考点,与检测的基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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