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总厂(公司)下属的具有营业执照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可以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许可条件》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根据各自具备的条件单独申请相应制造许可证。如不单独取证,则应由总厂(公司)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制造场所变更。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场地变更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确认审查,经确认审查合格后,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一般应当停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活动,原则上不得边搬迁,边生产。
(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对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由D升级至A级、B级或C级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升级后新发证的日期计算;对于在原制造许可范围内,新增加许可证级别或品种的,其许可证有效期仍按原发证日期计算。
七、关于试制产品的规定
《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所述的试制产品是指申请单位所申请许可级别的代表性产品或其主要部件。
八、关于《许可条件》个别条款内容的修改
(一)第五十四条表1中铸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按下表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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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拉强度下限 │设计温度下的屈 │设计温度下的持│设计温度下的蠕 ┃
┃ 条件│ 值sb │服限 │久强度(平均值│变极限(平均值)┃
┃ │ │ │) │ ┃
┃ 材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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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 设计温度≤300℃ │nb≥4.0/铸造系数│ / │ / │ / ┃
┃ │ │ │ │ │ ┃
┃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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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温度>300℃( │nb≥4.0/铸造系数│ns≥1.5/铸造系数│ / │ / ┃
┃ │注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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