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俄边贸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国发[1993]68号)的相关要求,对于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出境的商品,一律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六、加强对输俄商品集散地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采取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对有条件的输俄商品集散地,实施准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七、积极引导具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中国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鼓励中俄贸易商销售、进口获得质量认证、质量许可证的中国商品,扶持中国名优产品出口。
八、加强对输俄商品的报检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6号令)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
九、加强对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严格依照1996年3月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对携带物的价值分类标准,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出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是对于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实施检疫;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视同进出口商品,一律实施检验检疫。
十、加强检验检疫执法,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中俄贸易秩序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各项检验检疫规章制度,严肃执法,严把国门。对于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要依法查处,决不容情。
十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检验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严禁“三无”产品、假冒侵权产品报检出口,提高对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要及时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十二、加强同海关、边防、工商、民航、铁道、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协同执法,严把输俄商品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