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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采购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和商务谈判工作。
  六、有关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的通知后即可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开展项目的转贷工作。
  七、项目对外提出后,如需变更贷款国别、贷款金额、项目类别及转贷银行的,省级财政部门应报财政部批准。
  八、贷款国政府机构对华提供政府贷款的条件以及对财政部对外提出项目的贷款承诺,应以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或通知为准。为避免多头对外而引起工作混乱,在未商财政部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申请利用该国贷款为由,要求贷款国政府机构(包括贷款国驻华使馆)对财政部尚未提出的贷款项目提供贷款条件、采购比例及贷款承诺。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告知财政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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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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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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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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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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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实施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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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实施单位联系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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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项目类别:(一、二、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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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项目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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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项目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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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申请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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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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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申请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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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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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拟利用贷款采购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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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项目国内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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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转贷银行/财务代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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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国内配套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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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省级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             ┃
┃    │中央企业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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