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应当参与过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或主持过重大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理论素养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评估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准则项目实施期间,未经中评协同意,准则项目组不得更换负责人。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九条 中评协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标,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准则项目组。根据准则项目具体情况,中评协可建议对准则项目组成员进行必要调整或对准则项目组进行组合。
中标准则项目组负责人应当代表准则项目组与中评协签署准则项目协议书。
第十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准则项目协议书,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接受中评协对准则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的阶段性指导和考核。
未按计划执行或达不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中评协有权终止准则项目。由于更换准则项目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整研究计划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应当向中评协申请延期。
无故未完成或自行中止准则项目任务的,中评协停止拨付研究经费,准则项目组应当退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围绕投标项目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就准则项目所涉及问题形成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相关问题国内和国际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相关国际和国外准则、文献翻译、准则项目开展情况、资料收集情况、调研报告等。
第十三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根据研究报告,按照中评协的要求起草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并提供起草说明、培训教材或释义、相关宣传文章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中评协收到准则项目组提交的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及相关文件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参与中评协组织的准则项目意见征集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的工作,并根据相关意见和修改内容对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