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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9号——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9号)


  近日,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对香港永裕富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A344040665)3个集装箱废塑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老化、变黄,夹杂泥土、沙石、废塑胶袋及废弃家居装修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的要求,且集装箱号码有明显涂改迹象,箱外号码与申请单所列一致,但与箱内号码不一致,存在着弄虚作假行为。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彻底打击和根治假冒、伪造单证及弄虚作假的现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和2004年48号公告第13条14条的规定,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永裕富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A344040665)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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