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以实施行政许可为由擅自收取费用的;
(十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办理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当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已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