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