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七条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编制要求附后),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第九条 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大会结束后十日内披露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不迟于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一工作日将有关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除适用本规则外,还适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