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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是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社区卫生机构,探索医保覆盖机制,大力发展主动、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医生处方,落实不允许限制处方药外购的有关规定,促进病人“选医生、选医院、选药店”制度的推行,方便患者就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上涨幅度。二是不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竞争,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继续进行按病种付费的探索。三是继续推动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药品零售跨区连锁经营,不断提高配送能力和覆盖面,加快扩大连锁经营规模的步伐,努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三)继续规范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一是各地要认真贯彻2004年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全面落实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鼓励以省为单位组织招标采购,提高招标的集中度,科学制定药品招标目录,提高规模效益。各级卫生、价格、工商、药监部门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药品招标全过程,特别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中介行为、评标、议标、中标药品采购使用和向患者让利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切实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让患者真正得到实惠。二是组织专门力量,统一药品编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权威数据库的作用,为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服务,逐步实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鼓励推广网上评标和网上采购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以加强监督,降低招标成本,进一步减轻各方面的负担。三是要加强对2004年8省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四)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
  一是落实《药品差比价规则》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整顿药品价格秩序。二是研究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办法,提出价格干预的措施,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三是积极探索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改革,选择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核定方式的试点改革,在严格审核药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大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力度。四是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年内组织力量,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再大幅降低一批药品价格。五是加大对各地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的力度,通过积极稳妥地降低药品价格、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合理提高技术劳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指导地方把握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范围和幅度,防止出现“两头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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