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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七)负责协调科技项目承担机构之间的项目活动。
  第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机构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要求汇总上报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及下属机构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承担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机构”),包括国家认监委委内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地方质检部门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研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认监委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的科技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计划;
  (四)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配套资金,并负责全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
  (五)接受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采用计划申报方式,急需决策和实施的特殊项目可以履行快速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当包括申报、审查和批准下达三个基本过程。
  第九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专家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确保立项的科学性。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坚持科技为认证认可工作服务,注重基础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
  (二)坚持科技高起点,鼓励采用国际先进的认证认可理论与技术,填补我国认证认可理论和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理论研究与技术创新并举,以解决认证认可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理论和技术问题为重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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