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认证认可发展基础性、前瞻性、应用性理论和技术研究,积极对我国认证认可制度、模式进行探索与创新;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实际的认证认可标准体系;
(三)促进认证认可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并实现我国在优势领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科技与标准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五)加强对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管理与信息共享。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标准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认证认可领域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负责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管理;
(五)负责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成果的奖励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七)负责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保密管理工作;
(八)负责认证认可科技委和认证认可标委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
(一)加强对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才、物等资源保障;
(二)组织实施国家认监委下达的各项科技与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按时完成;
(三)负责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章 资源保障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加强对认证认可科技委和认证认可标委会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两个委员会的技术支持作用,广泛吸纳各行业专家。
第九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加强对科技与标准化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水平。
第十条 认证认可相关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勇于创新,注重诚信,积极参与科技与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