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七)负责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保密管理工作;
(八)负责认证认可科技委和认证认可标委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
(一)加强对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才、物等资源保障;
(二)组织实施国家认监委下达的各项科技与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按时完成;
(三)负责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章 资源保障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加强对认证认可科技委和认证认可标委会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两个委员会的技术支持作用,广泛吸纳各行业专家。
第九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加强对科技与标准化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水平。
第十条 认证认可相关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勇于创新,注重诚信,积极参与科技与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科技与标准化项目承担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增加科技与标准化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参与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科技与标准化工作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奖励机制,并对优秀的科技与标准化成果以及在科技与标准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对在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并对相关责任方(人)建立信用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