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标准类文件是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的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归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领域的科技工作与标准化工作。
认证认可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科技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认证认可领域的科技工作;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认证认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地方质检部门是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主体。
鼓励认证认可相关各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机构、企业、消费者等,积极参与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加强认证认可发展基础性、前瞻性、应用性理论和技术研究,积极对我国认证认可制度、模式进行探索与创新;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实际的认证认可标准体系;
(三)促进认证认可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并实现我国在优势领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科技与标准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五)加强对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管理与信息共享。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标准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认证认可领域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负责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管理;
(五)负责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成果的奖励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