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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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