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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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