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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攀登国内山峰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2.成员至少3人,包括2名队员,另外有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进行指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三)审批单位
  1.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2.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该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3.山峰为7000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时间
  1.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
  2.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3.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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