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四条、第
八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附件4: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解担〔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的纳税担保。
请于 年 月 日前____________,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后又缴纳了应纳税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4.“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横线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