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本清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四条、第
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纳税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担保文书;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纳税担保书》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清单中的“纳税担保人”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所称的第三人。
5.本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担保财产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6.本清单中的“纳税人签字”栏,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7.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最低价格计算;
(2)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8.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价值。
9.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3:
纳税担保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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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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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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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名 称│ │登记注册类型│ ┃
┃担保人│ │ │ │ ┃
┠───┼───┼────────┼──────┼─────────┨
┃ │地 址│ │ 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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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
┃ 担保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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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范围 │税款、滞纳金金额(大写)元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入库┃
┃ │的费用,滞纳金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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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期限 │纳税人于 年 月 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由纳税担┃
┃ 和担保责任 │保人自收到税务机关纳税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
┃ │纳金。纳税人以自己财产担保的,于 年 月 日前未┃
┃ │缴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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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 ┃
┃ 保 │名称及数量 │ ┃
┃ 财 │ │ ┃
┃ 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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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用于担保 │ ┃
┃ │的财产证明及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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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价值(估价)│(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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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价值(估价) │(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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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财产价值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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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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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人签字: │纳税人签字: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
┃ │ │ ┃
┃证件名称: │ │ ┃
┃ │ │ ┃
┃证件号码: │ │ ┃
┃ │ │ ┃
┃ 纳税担保人(章)│ 纳税人(章)│ 税务机关(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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