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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 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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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原税 │调整后 ┃
┃号列│     │                    │    │率  │的从量 ┃
┃  │     │                    │    │(元/ │税率  ┃
┃  │     │                    │    │计量 │(元/计 ┃
┃  │     │                    │    │单位)│量单位)┃
┠──┼─────┼────────────────────┼────┼───┼────┨
┃1  │61023000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式防风衣(包括│件   │0.3  │1    ┃
┃  │     │防寒短上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    │    │   │    ┃
┠──┼─────┼────────────────────┼────┼───┼────┨
┃2  │62021290 │棉制女式大衣、斗蓬及类似品(包括短大衣、│件   │0.3  │4    ┃
┃  │     │短斗篷)                │    │   │    ┃
┠──┼─────┼────────────────────┼────┼───┼────┨
┃3  │62034100 │毛制男式长裤、马裤(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含│条   │0.2  │3    ┃
┃  │     │8-18号男童)              │    │   │    ┃
┠──┼─────┼────────────────────┼────┼───┼────┨
┃4  │62064000 │化学纤维制女成人及女童衬衫(含羊毛或动物│件   │0.2  │1    ┃
┃  │     │细毛36%及以上,成人及7-16号女童衬衫)  │    │   │    ┃
┠──┼─────┼────────────────────┼────┼───┼────┨
┃  │     │化纤制女成人及7-16号女童衬衫      │件   │0.2  │1    ┃
┠──┼─────┼────────────────────┼────┼───┼────┨
┃5  │62103000 │其他塑料或橡胶处理化纤制女外装(含用其他│件   │0.3  │1    ┃
┃  │     │材料处理的织物制大衣、雨衣、斗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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