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注册以大豆磷脂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供大豆磷脂原料的丙酮不溶物和乙醚不溶物含量检测报告。
(二)使用的大豆磷脂原料应符合《磷脂通用技术条件》(SB/T10206)中一级品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注册以芦荟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芦荟品种鉴定报告。
(二)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芦荟品种为库拉索芦荟和好望角芦荟。其他芦荟品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该品种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的文献资料。
(三)芦荟的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g以下(以原料干品计)。以芦荟凝胶为原料的除外。
(四)芦荟原料应符合《食用芦荟制品》(QB/T2489)的要求。
(五)不适宜人群须标明孕产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六)注意事项须注明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者,请立即停止食用。
第七条 申请注册以蚂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蚁种鉴定报告,并需提供蚂蚁原料来源证明。
(二)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蚂蚁品种为拟黑多刺蚁、双齿多刺蚁、黑翅土白蚁、黄翅大白蚁、台湾乳白蚁。其他蚂蚁品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该品种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的文献资料。
(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温度一般不超过80℃。
(四)提供蚁酸含量测定报告。
(五)注意事项须注明过敏体质者慎用。
第八条 申请注册以酒为载体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酒精度数不超过38度。
(二)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0ml。
(三)不得申报辅助降血脂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第九条 申请注册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