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该检测项目强化检测的时间没有,是否列入常态检测项目不明确,应给出具体时间或列入常态检测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加强对
进出口食品中苏丹红系列成分检验监管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国质检食函[2005]1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月中旬苏丹红污染食品事件发生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查处情况看,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各局仍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严格检测进出口食品苏丹红系列成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并在留样后,监督销毁。同时,要追查苏丹红染料的源头,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总局。
二、继续执行零报告制度,各局要将每天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情况和苏丹红项目检测情况按附件表格形式填写上报。
三、各局要加强对辖区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和添加物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在普查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食品种类和不同的出口国家(地区)确定必检项目和重点抽查项目,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出口食品安全。普查工作在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先行展开,并于5月1日前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总局,其他出口食品企业普查工作6月底以前完成。
四、国家标准委将于近期发布苏丹红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标准发布后总局将在检验检疫系统组织一次水平测试,样品的制备及相关的组织工作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
五、各局实验室接受工商等单位委托进行苏丹红检测的,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在向委托人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将结果同时报总局。
附件1:
苏丹红检测情况统计表
表1(进口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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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报检日期│生产国│产品名称│数/重量│苏丹红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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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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