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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六)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审批行及其上级行依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乙方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之日止。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送审批行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5
  _______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年审编号:

  ┏━━━━━━━━━━━━━━━━━━━━━┓
  ┃代理支库名称:              ┃
  ┣━━━━━━━━━━━━━━━━━━━━━┫
  ┃代理行名称:               ┃
  ┣━━━━━━━━━━━━━━━━━━━━━┫
  ┃初始代理年度:  年           ┃
  ┣━━━━━━━━━━━━━━━━━━━━━┫
  ┃代理行提交年审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
  ┣━━━━┳━━━━━━━━━━━━━━━━┫
  ┃代理行 ┃                ┃
  ┃曾受过 ┃                ┃
  ┃何种奖 ┃                ┃
  ┃ 励  ┃                ┃
  ┗━━━━┻━━━━━━━━━━━━━━━━┛

  续表

  ┏━━━━┳━━━━━━━━━━━━━━━━━━━━━━━━━━━━━━┓
  ┃代理行 ┃                              ┃
  ┃曾受过 ┃                              ┃
  ┃何种处 ┃                              ┃
  ┃ 罚  ┃                              ┃
  ┣━━━━┻━━━━━┳━━━━━━━━━┳━━━━━━━━━━━━━━┫
  ┃  代理支库    ┃  代理支库   ┃  代理行         ┃
  ┃  部门负责人   ┃  主任或副主任 ┃  (公章)         ┃
  ┃  (签字)     ┃  (签字)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年审  ┃                              ┃
  ┃意见  ┃                              ┃
  ┣━━━━┻━━━━━━━━━━━━━━━━━━━━━━━━━━━━━━┫
  ┃年审结论:                              ┃
  ┣━━━━━━━━━━━━━━━━━━━━━━━━━━━━━━━━━━━┫
  ┃负责年审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
  ┣━━━━━━━━┳━━━━━━━━┳━━━━━━━━┳━━━━━━━━┫
  ┃  审核人   ┃ 人民银行国库 ┃ 人民银行国库 ┃  人民银行  ┃
  ┃  (签字)   ┃ 部门负责人  ┃ 主任或副主任 ┃  (公章)   ┃
  ┃        ┃  (签字)   ┃  (签字)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由代理行到初审行国库部门领取、填制后,报送初审行国库部门审核;
  2.“代理行曾受过何种奖励”栏,填写代理行因代理支库或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业务而受到的奖励;
  3.“代理行曾受过何种处罚”栏,填写代理行因代理支库或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业务而受到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等;
  4.此表需同时填制一式四份,审批行、初审行各留存一份,一份退代理行保管,一份给代理行的上级行留存;
  5.年审结论为:继续代理、限期整顿、建议撤销代理资格等;
  6.表中各名称均应填写规范名称。

  附件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在我区开展环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先办理资质登记手续,方可开展相应的环评工作。凡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的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我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甲级环评机构和在我区境内注册的乙级环评机构,原则上准予办理登记手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持证环评机构因环评质量等原因受环境保护部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二)持证环评机构因环评质量等原因受我区和其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四条 在我区境外注册的乙级环评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遇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登记的,报请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予以办理。
  第五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从事环评的业务情况、机构的人员情况等。
  (二)须由环评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理人,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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