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规财发[2004]5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
《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公告,将于2004年4月20日正式实施。为配合
《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
《改革方案》第
二十三条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权限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一、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网址为AirTIS.net,下同)向社会公布。
2、新建航线基准价、调整个别航线基准价、调整少数航线票价浮动下限,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目录(见附件三)、实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独飞航线目录(见附件四)及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目录(见附件五),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4、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运价的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提前30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5、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空运价,由航空公司自主确定,包括运价的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提前30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定期对国内航空运输定价成本进行监审,作为调整国内航空运输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主要依据。
二、国内航空运价管理程序
1、航空公司申请新建航线基准价、调整个别航线基准价、调整少数航线票价浮动下限、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线目录,应当于45日前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包括申请事项、航线起讫点、航线距离、航班数量、市场供求简要分析等内容,并附航线经营权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