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
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五、评选机构
(一)评定机构。财政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初评机构。财政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推荐。
六、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部门)推荐与我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评议意见与社会公众投票各占评定权重的50%。
七、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杰出会计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拟推荐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候选人,还应征求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或者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含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7月31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8月,财政部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9月,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要求,结合候选人的事迹情况,逐一进行评比、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遴选出50名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11月,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50名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评选产生20名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结果报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