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五)建立警服专家库,为警服研制、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有警服质量检验最终裁决权,受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委托,对警服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警服产品的型式检验、委托检验、交收检验和仲裁检验等;
  (二)研究、研制警服产品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参与制、修订警服产品标准;
  (三)配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科技局及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组织的警服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招标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在警服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人民警察服装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要求,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组织警服的生产供应;
  (二)对合同企业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留交收检验记录,并向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反馈质量信息;
  (三)配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搞好标准宣贯、业务培训及警服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各警服生产企业在警服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组织警服产品生产,不得擅自改变警服生产的技术标准;
  (二)警服产品首次生产或单项产品停产二年以上(含二年)重新生产及标准有重大修改时,须向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样检测,质检合格后方能投产;
  (三)严格把好警服材料质量关,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生产程序,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四)配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警服质量检查工作;
  (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出厂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个月内包修、包换、包退。

第三章 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 警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行业抽样检查。公安部科技局根据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的抽检任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警服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二)型式检验。首次生产、停产后恢复生产、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了较大改造或改进时所进行的产品检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