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
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