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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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