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书面申请材料2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三、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机构名称)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机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同意本次金融债券发行及有关重要条款(至少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的书面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内容至少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募集说明书;
(七)承销协议(在招标承销方式下是发行人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主协议,在协议承销方式下包括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团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
附件2:
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办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由于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豁免。
(三)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应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签署。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对投资本期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必要时,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五)募集说明书文字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