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金融债券发行报送申请材料的格式
  2.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3.金融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
  4.金融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

  附件1:

金融债券发行报送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总体要求
  (一)申请材料是发行人为发行金融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必备文件。本办法规定的目录是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二)发行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格式标准
  (一)申请材料应采用标准A4纸张规格。
  (二)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申请机构名称)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申请材料”字样和报送时间。
  (三)申请材料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债券发行事务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方便的联系方式。
  (四)申请材料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材料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二部分的页码标注为2-1,2-2,2-3,……2-n。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