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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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