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2号)
现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3月31日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委托,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
第四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