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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1.具有法人资格;
  2.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4.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
  (三)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1.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须向其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材料:
  (1)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书;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加强头寸管理、改善支付能力的方案和补交法定存款准备金计划。
  2.中国人民银行接到申请后,货币信贷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会同金融稳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动用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上级行审批。
  3.批准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文件要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分局。
  (四)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
  1.对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2.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
  3.金融机构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对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应设专户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督促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加强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应将每笔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审批报备总行,每季度将审批、监测、催还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工作情况上报总行。
  四、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没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比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政策性银行、中资财务公司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或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没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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