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成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的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要积极发挥农村能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基层农业技术经济推广服务部门和推广服务人员、农业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信息、流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把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要把功夫下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上,有条件的可以自下而上自愿地联合,但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推动落实各项政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