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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内批发价格
    完税价格= ————————————————————————
             1+关税率
    1+进口优惠税率+—————————代征税率+20%
             1-代征税率
 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第九条 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三)申报价格经海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不予接受的。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的或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完税价格。
  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
  如上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起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货物每月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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