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遇有下列重大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电话上报上级主管机关直至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认真调查处理,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一)劳动教养人员暴乱、行凶杀人、聚众闹事等重大案件;
(二)劳动教养人员中发生三人(含三人)以上集体逃跑、重大疫情、中毒、爆炸、伤亡等重大事故;
(三)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致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案件;
(四)冲击劳动教养场所,劫持劳动教养人员事件;
(五)与所外单位群众发生重大纠纷;
(六)其它重大紧急事件。
第三十六条 有关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报表,应当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准确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
第七章 中队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制度。中队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年度和阶段目标。管理教育、生产劳动、生活卫生以及干部管理等项工作应当制订切合实际的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中队干警实行岗位责任制。全体干警应当严守岗位,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三十九条 坚持干警对劳动教养人员直接管理制度。干警应当深入劳动教养人员活动现场,实行面对面管理,带领或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训练、学习、劳动、文体活动,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的各种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严格值班制度。中队干警应当轮流值班,值班干警应当深入现场,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十一条 坚持会议制度。中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下列会议:队务会,思想动态分析会,讲评会,碰头会。
第四十二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凡重大问题应当按规定处理,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请示汇报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四十三条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中队应当按规定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副卷;建立必要的簿、册、表、卡,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建立各种登记制度,做好基础资料和积累、使用、归档工作。
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中队领导应当经常检查。中队基础资料要长期保存,需清理销毁的部分,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统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