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 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 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年度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