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2005]67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